(2017)渝0106财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渝中区发发钢管租赁站申请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渝中区发发钢管租赁站,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11号申请人渝中区发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2号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JAAWXD。负责人何洁,渝中区发发钢管租赁站经营者。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职务不详。申请人渝中区发发钢管租赁站为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何洁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