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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太荣与尧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太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83号原告:胡太荣,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尧建兵,男,1975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胡太荣与被告尧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胡太荣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太荣以与被告尧建兵达成庭外调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太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胡太荣负担。审判员  万增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梅晏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