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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汇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509102X1。法定代表人陈庆谊,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薛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