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汪旭东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汪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163号申请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住安徽省绩溪县会山路45号。法人代表:曹诚辉被执行人:汪旭东,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汪旭东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东陆审判员 方优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