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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寿生、罗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生,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寿生,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罗南,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小红,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法定代表人:罗南。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赣09执监8号裁定,指定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立案,依法向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寿生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760000元(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2077.5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0000元。但被执行人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7077.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功胜审 判 员  陈 新代理审判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辛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