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玉文,葛建斌,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文,男,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梅,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建斌,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祥城新区洪山路西、吉祥路北。法定代表人:谢军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玉文、葛建斌、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320元,减半收取34660元,由上诉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