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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满怀、方春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满怀,方春连,张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满怀,女,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方春连,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张竹香,女,195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肖满怀与方春连、张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