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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福与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福,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福,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大树小湾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9309-1。法定代表人姜凤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福与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福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89.0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大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查封了该车辆,并通过询价、变卖等程序,该车辆以52000元的价格被重庆怡鑫物流有限公司竞得。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召集申请执行人协商,本院(2016)渝0109执3125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愿意拿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的部分执行案款支付(2017)渝0109执538、685、686、687、688、689、690、691、692号案件。故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XX福可以获得案款6459.5元,截至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重庆航盛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XX福案款1929.5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6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增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