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红升、严晓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升,严晓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升,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不在押。被告人严晓宝,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红升在田家庵区第十八小学东侧约30米处经营彩票站。2016年1月,被告人严晓宝与马红升商定,严晓宝将赌博机摆放在马红升彩票站内,营利两人对半分。后严晓宝于2016年1月初和2016年3月初共将两台赌博机摆放在马红升的彩票站内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2016年3月8日,民警依法查处了该彩票站,当场查获上述两台赌博机。被告人严晓宝于2016年5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谢某、刘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红升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严晓宝提供赌博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红升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八小学东侧经营彩票站。2016年1月,被告人严晓宝找到马红升,欲在该彩票店内摆放赌博机,并约定营利二人平分。马红升同意后,严晓宝于2016年1月、2016年3月将两台赌博机摆放在彩票店内经营获利。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彩票站内查获两台赌博机及用于赌博的现金175元,并对上述赌博机予以收缴。经现场测量,马红升经营的彩票站距离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八小学30米。2016年3月6日,马红升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严晓宝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现场测量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谢某、刘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升、严晓宝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确认。严晓宝、马红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红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严晓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对扣押的现金一百七十五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玲云代理审判员  李路路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