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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永红、徐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红,徐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红,女,1975年1月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徐光东,男,1977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黄永红申请徐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光东应支付申请人黄永红案款56936.0元,承担执行费754.04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光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