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开元、范飞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开元,范飞飞,张殿宇,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4279号申请人:谭开元,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范飞飞,男,1990年6月4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张殿宇,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邱伟,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台儿庄区。本院已作出(2016)鲁0402民初427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