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保贵与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保贵,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辖10号原告:刘保贵,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薛圐圙乡薛圐圙村。被告: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薛圐圙乡薛圐圙村。法定代表人:周广贵,职务经理。原告刘保贵与被告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保贵诉称,其是为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送奶的奶牛养殖户,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2015年2月到5月期间,不按承诺的2.8元/公斤的奶价结算奶款,共拖欠刘保贵奶款19292.2元。请求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奶款及逾期利息。山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山阴县法院对本案存在不宜管辖的理由成立,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山阴县华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山阴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申请,山阴县人民法院据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周玉宝审判员 曺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彩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