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陈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陈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572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被告:陈国荣。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陈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庭羽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4年7月入驻小区以来,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588元(65.32平方米×0.3元/平方米×30个月),并承担���讼费用。被告辩称:房屋一直由宗辉居住,房屋住址、面积、欠费时间、原告入园区服务的时间均属实,未交费的原因:房顶漏水,墙皮脱落。我认为我不应该全额交纳物业费,如果要交也只能交纳从去年维修基金启动之后到今年的部分,之前的部分我没有享受到服务,除了打扫卫生,有门卫,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尽早维修,家里的情况让收费员看,收费人员不看也不管,我跟物业沟通启动维修基金业没有人理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房屋所在的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道办事处春晖社区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和睦四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系和睦四小区166号楼172室业��,其房屋建筑面积为65.32平方米,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30个月)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共计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588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春晖社区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和睦四小区的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基本的物业服务,被告亦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关于被告所称房顶漏水、墙皮脱落的问题,因原告已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房屋,但房屋确实存在过问题,属于个案,故对被告的物业费应按总额的百分之九十收取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2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红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