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淑娟与赵晓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淑娟,赵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常淑娟,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晓山,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淑娟与被执行人赵晓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亚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