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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伟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688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密荣,女,汉族。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全额退回原告刘伟。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