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与李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李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147号原告: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负责人:李志刚,该园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平,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原告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与被告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炎陵县红苹果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曾奇华人民陪审员 霍保华人民陪审员 潘琼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