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付琳媚与袁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琳媚,袁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765号原告:付琳媚,女,生于1997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秋生,男,生于1985年9月4日,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付琳媚与被告袁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琳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琳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琳媚负担。审 判 长 李 化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