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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零七国道固关服务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阳泉市三零七国道固关服务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平定县。被执行人:阳泉市三零七国道固关服务区。投资人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零七国道固关服务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市三零七国道固关服务区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阳泉市三零七国道固关服务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紫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