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1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卓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卓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卓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暂住地为汕头市潮阳区,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涉嫌故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卓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卓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卓熊利用谷饶遭受“海马”强台风影响致大面积停电之机,窜至谷饶镇上堡直街一商铺前,将被害人张某1所有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价值1880元)盗走并停放于其租住的谷饶镇金祥公寓停车场。当天11时许,被告人余卓熊于金祥公寓4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其房间内查获被害人张某1失窃“三星”A8000手机一部(价值1250元),随后在该公寓停车场查获张某1被盗的摩托车。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赃物及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刘某、郭某、彭某1心的证言和辨认,被害人张某2、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余卓熊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示意图,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审讯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卓熊无视国家法律,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卓熊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卓熊利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遭受“海马”强台风影响致大面积停电之机,窜至该镇上堡直街一商铺前,将被害人张某1所有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价值1880元)盗走并停放于其租住的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金祥公寓停车场。当天11时许,被告人余卓熊于金祥公寓4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其房间内查获被害人张某1失窃“三星”A8000手机一部(价值1250元),随后在该公寓停车场查获张某1被盗的摩托车。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10月22日7时多,我在谷饶镇上堡直街西住宅区九巷我家里四楼睡觉时醒来时,找不到我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于是就在其它地方找了一下,叫醒我妹妹张某2后,我们一起到家里一楼查看,发现我们家停放在一楼的四辆摩托车都不见了,家里一楼的大门敞开着,而且该大门的门锁已经被人撬坏,之后经过清点,我们家里被盗了共三部手机。被盗的四辆摩托车中,一辆是无牌黑色豪爵牌男装太子摩托车,车型GN125-2D,车架号LC6PCJ3W4F0006299,发动机号ER048496,该车是2015年底以6900元购买的全新车,现价值约4000元;一辆是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车身是一面英国国旗(整体呈蓝色),车架号0538214074515Z,是两、三年前以3500元购买的全新车;一辆是白色比德文牌的电动摩托车,是2012年12月以2750元购买的全新车;一辆黑色台嘉牌电动摩托车,是2014年10月份以3500元购买的全新车。被盗手机中,一部是4.7寸内存16G的黑色苹果6手机,是2015年1月份以4500元购买的全新机;一部是4.7寸内存16G的银色苹果6S手机,2015年9月份以5288元购买的全新机;另一部是金色三星牌A8000手机,2015年底以4300元购买的。当时,我就和妹妹张某2一起到谷饶派出所报案了,随后民警通知我们,称有查获涉嫌被盗的一辆摩托车,让我们到派出所进行辨认,经我和妹妹张某2辨认,该摩托车是我妹妹张某2平时使用的一辆蓝色比德文牌的电动摩托车。因受台风“海马”影响,2016年10月21日下午开始刮台风后,大约16时至17时,我家附近周围(即谷饶镇上堡西住宅区)就开始停电,一直停至2016年10月22日17时多才恢复供电。台风还导致我家周围的区域严重积水,2016年10月22日7时多,我在家里醒来到楼下时,我家门口还有大约三十公分高的积水没有排掉。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10月22日7时多,我在谷饶镇上堡直街西住宅区九巷我家里四楼睡觉时,我姐张某1叫醒了我,称我们家被人盗窃了,我们就到家里一楼查看,发现我们停放在一楼的四辆摩托车都不见了,一楼的大门敞开着,大门门锁被撬坏。之后经清点,我家还被盗了三部手机,但拨打这三部手机的电话均提示已关机,于是我和姐姐张某1就一起到谷饶派出所报案。被盗的四辆摩托车中,一辆是无牌黑色豪爵牌男装太子摩托车,车型GN125-2D,车架号LC6PCJ3W4F0006299,发动机号ER048496,该车是2015年底以6900元购买的全新车,现价值约4000元;一辆是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车身是一面英国国旗(整体呈蓝色),车架号0538214074515Z,是两、三年前以3500元购买的全新车;一辆是白色比德文牌的电动摩托车,是2012年12月以2750元购买的全新车;一辆黑色台嘉牌电动摩托车,是2014年10月份以3500元购买的全新车。被盗手机中,一部是4.7寸内存16G的黑色苹果6手机,是2015年1月份以4500元购买的全新机;一部是4.7寸内存16G的银色苹果6S手机,2015年9月份以5288元购买的全新机;另一部是金色三星牌A8000手机,2015年底以4300元购买的。后民警通知我们,称查获涉嫌被盗的一辆摩托车,让我们到派出所进行辨认,经我和姐姐张某1辨认,该摩托车是我使用的一辆蓝色比德文牌的电动摩托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10月22日凌晨0时多,我驾驶摩托车来到谷饶镇堡田路金祥公寓402房找我朋友余卓熊聊天,至凌晨3时多,我们从公寓出来,当时我驾驶我的摩托车载着余卓熊在堡田路吃夜宵,吃完后,我驾驶摩托车载余卓熊准备去按摩,当我们经过谷饶镇靠近西园车站的那个直街路口时,余卓熊就告诉我说他有点事情,要先离开一会儿,还叫我先去逛一下,于是我就驾驶摩托车和余卓熊分开了,约过了30分钟,我就打电话问余卓熊好了没有,他就叫我过去金祥公寓载他,我过去后,就一起到丰盛发酒店按摩了。至2016年10月22日6时多,我载余卓熊回金祥公寓后就回家。证人郭某的证言:2016年10月22日8时许,我到谷饶镇上堡金祥公寓402房找我朋友余卓熊,我敲了402房间的门,结果没有人开门,于是我就离开了,至10时许我又到402房敲门,然后余卓熊就来给我开门了,余卓熊给我开门后就继续躺在床上睡觉了,我看房间里很乱,就把房间收拾了一下,约在11时左右,有人来敲门,我就去开门,进来的是一个身材比较肥胖的年轻男子,这名“胖子”一进门就说余卓熊还在睡觉啊,然后要向我借手机打电话,我说我手机没电,“胖子”就拿我的手机将我的手机卡从手机里拆卸出来,我继续到厕所收拾去了,胖子在房间里待了有20分钟左右就自已开门走了,具体在房间里做什么事我也不清楚,因为我当时在厕所里,胖子走了没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到房间里将我跟余卓熊传唤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在402房间里的七部手机中一部三星牌S6手机是我本人使用的,其它六部都是余卓熊的。证人彭某1心的证言及辨认:我是松胜针织内衣厂保安,2016年10月22日凌晨3时40分,我在谷饶镇上堡中学对面松胜针织内衣厂看门,当时我在上厕所,听见厂里的摩托车在报警,就走出来看,有一名男青年停一辆摩托车在旁边的公寓停车场。该车是一辆蓝色小绵羊电动助力车,车旁有红白相间的米字图形。并对余卓熊的照片辨认无误。3、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余卓熊的供述及辨认:2016年10月22日凌晨3时多,我朋友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我要到谷饶镇金新花园酒店,途经谷饶镇上堡直街路段时,我发现在该路段一商铺前面停放有一辆摩托车,且该摩托车车锁上插着一串钥匙,我就萌生了要盗窃这辆车的想法,但我没有告诉刘某,让他先到金新花园酒店等我,跟他说我一会再过去,刘某听我这样说,就驾驶摩托车先离开了。我等刘某离开我的视线后,就过去坐上该摩托车,转动钥匙后直接启动摩托车,然后驾驶这辆摩托车到了谷饶镇上堡中学对面的金祥公寓,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寓楼下的停车场。这时我刚好接到刘某的电话,问我为会什么还没有过去,我就让刘某过来载我,等他到了公寓后,我就和他说不去金新花园酒店了,随后我们就一起去谷饶镇丰盛发酒店按摩,到当天凌晨5时多刘某驾驶摩托车载我回到了金祥公寓,我回到402房睡觉。10时多,我正在睡觉的时候,朋友郭某来找我,我就开门让他进房间,我继续睡觉,郭某在房间干什么我也不清楚,大约再过半个小时,民警就到金祥公寓402房将我查获,并现场缴获六部手机,还在金祥公寓一楼停车场缴获我盗窃的一辆电动摩托车,将我和郭某带到派出所审查。民警在金祥公寓402房缴获的七部手机中的一部三星牌A8000手机我不清楚是谁的。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2日8时3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1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报案,称其家某,接报后,民警通过调取视频录像等工作,于同日11时多在谷饶上堡金祥公寓402房抓获被告人余卓熊,并在其房间缴获六部手机中发现其中一部是张某1被盗的,在其租住公寓楼下停车场查获张某1失窃的其中一辆摩托车。5、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余卓熊租住的金祥公寓402号房间内包括张某1被盗的一部三星牌A8000手机在内的六部手机,以及余卓熊盗窃后停在金祥公寓楼下停车场的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一辆。查扣后,公安机关将其中被害人张某1家某的一部手机和一部电动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张某1。6、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的合格证证明被害人家某的其中一辆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基本情况。7、刑事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家某现场和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扣押的手机、摩托车,被告人余卓熊在2016年10月22日凌晨3时多驾驶着被害人家某的其中一部摩托车在路上,以及被告人被抓获、审讯。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户籍登记情况。9、潮阳区气象局证明证明发案时,当地因受台风“海马”外围环流严重影响,灾情严重。10、价格认定书汕头市潮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潮价认涉函[2016]CYQ第245号”《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证明查获的被盗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现价格为1880元,三星牌A8000手机现价格为1250元,其余三部摩托车及二部手机,因无牌证、无实物、型号等原因,价格无法认定。11、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勘验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卓熊在自然灾害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卓熊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卓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明鹏审 判 员  张克玲人民陪审员  张剑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