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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与林树发、刘艮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林树发,刘艮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74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35号1幢201、2幢102-105,组织机构代码893932744。负责人:黎相球,委托代理人:许乐阳、陈文辉,职员。被告:林树发,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刘艮英,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诉被告林树发、刘艮英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30元减半收取4165元,保全费3270元,合共74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冯立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旭斌书 记 员 何宝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