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与韩向东、陈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韩向东,陈祖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花园川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孙越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川,男,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向东,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英,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向东、陈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8.00元,减半收取1,819.00元,由上诉人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荣耀审判员 吴 彪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凌鸿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