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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483号原告:王某,女,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红崖子乡西二台子村古家子**号。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杜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