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483号原告:王某,女,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红崖子乡西二台子村古家子**号。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杜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