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均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14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倪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均林,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