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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廖全银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财保2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回澜大道147号。负责人:袁某某,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6日,住所地绵竹市东北镇。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683财保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愿解除对被告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廖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剑南支行(账号:62284***5675)的存款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位于绵竹市回澜街的房产(监证字第00***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世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