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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7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728号之二原告: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村西(津榆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杨振伟,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被告: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倪日亮,总经理。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价值49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后本院于2016年月日依法冻结了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日还依法查封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五处。2017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冻。5月26日,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为4175225.87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上述财产的价值已超过本案诉讼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阳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五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杨玉惠审 判 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张 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