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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延广开,延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延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治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广开,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浦,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延广开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延集分理处账户62×××54上的存款22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