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朝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朝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645号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曾武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珍、蔡栋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朝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朝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原告晋江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