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冰与程交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程交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300号原告:王冰,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程交信,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诉被告程交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冰负担。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