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符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127号原告:符某,女,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施某,男,1990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