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408号原告: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4号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0645D。法定代表人:姜舜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生平,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0374246C。法定代表人:范小冲,董事长。原告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重庆启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