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增泉、周正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增泉,周正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郝增泉,男,193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周正婷,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郝增泉与周正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正婷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周正婷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厢式货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