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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苗琴与麦云、张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苗琴,麦云,张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921号原告:崔苗琴,女,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麦云,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张海江,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崔苗琴与被告麦云、张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苗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云、张海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苗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按月息2分5厘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张海江因经营家具店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月利息2分5,并由被告麦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麦云、张海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麦云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月利率2.5%。2.农业银行存折明细清单、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100000元借款已交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25日,被告麦云向原告崔苗琴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月利率2.5%,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另查,被告麦云、张海江于198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麦云应向原告崔苗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支持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25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海江、麦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张海江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麦云、张海江应向原告崔苗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云、张海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苗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崔苗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麦云、张海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