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俊凯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俊凯,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生于忻府区,农民。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俊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俊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忻府区播明镇阳村村民王文胜(另案处理)、韩卫东、孙秀冬、赵建军(该三人已判决)商量建造赛狗场,利用“狗追兔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谋取钱财,并约定赵建军、韩卫东占一股,孙秀冬占一股,王文胜占一股,共三股。四人商定由赵建军、韩卫东、王文胜负责建造场地,由孙秀冬负责联络参赌人员。后韩卫东向本村村民冯某某借用了冯某某岳父李某某承租的位于本村村东的一块耕地,赵建军、韩卫东、王文胜出资购买了黑沙、铁丝及木杆,并由韩卫东联系本村电工卢某某接上电源,在本村村东建造一赛狗场,王文胜、韩卫东各自借用废旧公交车一辆,放置在赌场内供参赌人员休息和赌场人员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孙秀冬将赵建军编辑的赛狗信息发布在自己的微信群内,招揽养狗人员前来赛狗。2016年11月11日,赌场开张,孙秀冬安排其孙瑞芳(已判决)、王文胜安排王美林(已判决)二人记账、孙秀冬安排张国伟(已判决)放狗,安排被告人冯俊凯放兔子,并雇佣两名摄像人员,开始赌博。当时参与人员20余名,赌注从300元到10000元不等。2016年11月17日,上述工作人员不变,赵建军又安排朱富强(已判决)进行摄像,开始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俊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提取笔录、微信招赌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卢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俊凯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也仅组织过两天赌博,且在第二次的开赌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俊凯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社会主义风尚,打击犯罪,同事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俊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俊凯非法所得1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吕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