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贵军与汪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军,汪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235号原告李贵军,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汪志英,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李贵军诉被告汪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军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贵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2709元,退还给原告李贵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