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保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新芳、刘二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芳,刘二子,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280号之一申请人:李新芳,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申请人:刘二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18901-4。法定代表人:张飚,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新芳与刘二子、保定正昊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定正昊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40.19元,现因被申请人保定正昊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正昊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40.1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石润清审 判 员 刘松贺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