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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金龙、刘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龙,刘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龙,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公民身份:362424196106023416。被执行人:刘友华,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与被执行人刘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7221.37元及利息(待算)。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41元及案件受理费625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6年12月19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友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友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442757.52元未执行到位。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刘友华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为企业工商户,在新干县××镇建材市场做铝合金加工零售,但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友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友华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友华,于2017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刘友华拘传至新干县人民法院,并于当日将被执行人拘留至新干县看守所。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友华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金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艾舞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