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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中榆次高行液压有限公司与郭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榆次高行液压有限公司,郭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160号原告晋中榆次高行液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寇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邯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志立,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榆次高行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书面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东海审 判 员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郑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