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龚瑞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瑞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18号罪犯龚瑞平,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瑞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龚瑞平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2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龚瑞平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龚瑞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犯龚瑞平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瑞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5、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2.37分。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瑞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瑞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