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与朱琳、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琳,高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48号原告: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中华景苑1号楼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永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琳,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高晓东,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与被告朱琳、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撤诉。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苗 迪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