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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肖、李金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肖,李金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457号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刘翀,系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筑林,系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营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肖,男,1982年3月21日生,苗族,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李金定,男,1968年10月16日生,苗族,现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肖、李金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