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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毕凤英诉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凤英,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行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凤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通齐街。法定代表人姜铁楠,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生,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薛福堂,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婷婷,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毕凤英因诉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政府(下称龙江县政府)、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下称齐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行初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毕凤英,被上诉人龙江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宇生、张晓东,齐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薛福堂、杨婷婷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6月16日,龙江县城乡规划局作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龙规函(2011)7号《关于广厚乡广祥商城南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函》。2011年6月16日龙江县政府作出龙政发(2011)44号《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二期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同意城乡规划局《关于申请批准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二期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的规划。2015年8月18日,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龙国土预函(2015)48号《关于广厚乡广祥商城南房屋征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同意通过广厚乡广祥商城南房屋征收项目用地预审。2015年8月18日,龙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二期工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函》,认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5年8月19日,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公告。征收封闭范围南起杨焕章房屋南山墙,北至宇航日用品商店北山墙,东起杨焕章房屋东山墙,西至富广路。封闭时间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2015年9月28日,龙江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由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广厚乡广祥商城地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示。2015年10月22日,龙江县政府作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在方案公布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2016年4月6日,龙江县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制定风险评估报告。2016年4月25日,龙江县政府作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起杨焕章房屋南山墙,北至宇航日用品商店北山墙,东起杨焕章房屋东山墙,西至富广路进行征收。征收性质为旧城改造,并公告该决定。毕凤英有照房屋215.76平方米,无照住房80平方米,锅炉房20平方米,坐落于该地段,房屋用于经营药店和居住。毕凤英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齐市政府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龙江县政府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决定》。毕凤英不服,于2016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龙江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本区域内因旧城改建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龙江县政府在作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决定前,龙江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广厚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龙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经审查认为该地段工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龙江县城乡规划局经审查认为该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上述规定。《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龙江县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毕凤英要求龙江县政府向其送达征收决定无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龙江县财政局出具了“广厚乡广祥商城南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存储到财政局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专户,补偿安置资金余额为1881万元。”的证明,可以证实龙江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该条款未规定补偿费用存储情况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毕凤英要求龙江县政府告知其补偿费用存储情况无法律依据。《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和室内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确定”,第4项对附属设施补偿作出规定,因此,毕凤英认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对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补偿的规定无事实依据。毕凤英认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低,该方案依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龙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在法定期间内毕凤英未提出异议,毕凤英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毕凤英请求按照商服标准安置其被征收房屋、对其房屋先补偿后搬迁,因上述主张为征收补偿阶段的规定,本案征收决定公告后,尚未进入补偿阶段,毕凤英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龙江县政府作出的《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毕凤英要求撤销龙江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毕凤英的诉讼请求。毕凤英上诉称,龙江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公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公布的法定程序,没有组织听证会。本案房屋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域为旧城改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龙江县政府辩称,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市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征收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旧城改造,属于《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该项目经过发改、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方面,龙江县政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专户存储,作出《广厚乡广祥商城南地段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公告亦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维持。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亦应维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毕凤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毕凤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毕凤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俊伟审 判 员 顾栩菲审 判 员 马鸿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郭 婧书 记 员 张 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