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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邓大伟、邢继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邓大伟,邢继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晓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山,职务信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健,职务信贷员。被执行人:邓大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邢继欧,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邓大伟、邢继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大伟、邢继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大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邓大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邓大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至北安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