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开展等与刘朝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开展,刘朝辉,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124号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洛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董小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开展,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特别授权。原告:段开展,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刘朝辉,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原籍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苏沟村,现住洛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俊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开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开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开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开展共同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