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联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联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52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委托代理人:方明湘,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阳联寿,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联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