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天东与闫林东、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东,闫林东,焦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450号原告:刘天东,男。被告:闫林东,男。被告:焦艳,女。本院审理刘天东与闫林东、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借款已给付,原告刘天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东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原告刘天东预交),均由原告刘天东负担。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