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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天东与闫林东、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东,闫林东,焦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450号原告:刘天东,男。被告:闫林东,男。被告:焦艳,女。本院审理刘天东与闫林东、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借款已给付,原告刘天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东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原告刘天东预交),均由原告刘天东负担。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