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雷虹与陈海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虹,陈海兵,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虹,女。被执行人陈海兵,男。被执行人刘娟,女。申请执行人雷虹与被执行人陈海兵、刘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8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