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焕带与黄兆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焕带,黄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何焕带,女,193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执行人黄兆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何焕带与被执行人黄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兆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何焕带还款300000元、支付利息、支付诉讼费2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何焕带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粤0103执3766号案,对黄兆华、李美婵共有的本市龙津东路占巷3号802房予以查封,本案的执行有待该房屋的处理结果。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