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回艺与赵维、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艺,赵维,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704号原告:回艺,男,1981年8月3日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天津然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维,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未出庭)。被告:张莹,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未出庭)。原告回艺与被告赵维、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回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维、被告张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二被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2%进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5日被告赵维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8天(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2日止),并指定收款人为被告张莹,收款账号系62×××71,借款期间利息为日千分之三。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1000000元支付给二被告。2017年1月13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维、张莹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3(详见证据目录),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己方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赵维于2017年1月5日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2日止共8天,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日千分之三,双方约定接收出借款项为被告张莹名下(账号为62×××71)账户;同日原告将1000000元通过其名下6228460020003724616账户转账至被告赵维指定的收款账户;二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现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借款借据中就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内利息、借款期限、接收出借款项账户进行明确约定。出借人按照约定已完全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之间借款期间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原告本案诉请中该利息部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2%进行计算)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借款期间为婚姻存续期间,且接收借款账号为被告张莹名下账户,故原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维、被告张莹连带偿还原告回艺借款1000000元;并连带给付原告回艺上述款项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月2%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赵维、张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00元,由被告赵维、张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蓓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李树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萌原告提交证据目录1.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回艺与被告赵维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在2017年1月5日签订借据,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8天,借款期间利息为日千分之三,明确约定接收出借款项账户为被告张莹;2.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明原告于借款当日已转账方式将出借本金转账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3.二被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二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并至今保持婚姻关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