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4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英,吴奇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832号之一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78624-2。法定代表人:孙伟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怀柏,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85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13630-3。法定代表人:彭铭。被告:吴英,女,汉族,住苏州,确认送达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92幢111室。被告:吴奇恩,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确认送达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92幢1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优耐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英、吴奇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32元,减半收取为8416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