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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3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高志飞、尤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高志飞,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生于1972年1月3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志飞,男,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榆林市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尤娥,女,生于1976年8月6日,汉族,榆林市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与高志飞、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刘建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4890元。经查,被执行人高志飞在榆林水利商场三楼A4(99.86平方米)的商铺有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志飞在榆林市水利商场三楼A4(99.86平方米)的商铺所有租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更多数据: